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凯天娱乐app印发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8 11:28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5-00375 | 发布时间 | 2025-02-28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垣政办发〔2025〕2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环境保护 | 体裁 | 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凯天娱乐app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23〕5号)《中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凯天娱乐app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运编办〔2022〕15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推行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资金保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非正常运行设施的改造提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等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合监管主体。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统一招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同时按照职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按国家要求对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统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县发改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电价政策。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六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及时排除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726)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留档保存,严禁弄虚作假;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进出水水量、水质等情况。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突发事件原因导致设施出现故障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检修及清除故障期间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污水不外排。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巡查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损坏或废弃设施,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无改造利用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替代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设施报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51-2022)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查处,并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
第十四条 实行以效付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每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负责解释。